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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谢民二初字第00010号

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郁常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郁常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二初字第00010号

原告: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5329263-X。

法定代表人:汪登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铮,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常保,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砂里岗村南岗队190号,身份证号340404197912171011。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郁常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志保

代理

审判员  海 涵

人民陪审员  曹桂英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玉婷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