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蔡晓莉。
被告:绍兴县皇明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和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莉诉被告绍兴县皇明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皇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晓莉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皇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晓莉负担。
审 判 长 张浙丽
审 判 员 傅国兰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