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14号原告于荣江,农民。被告张玉海,成年,农民。被告张德旺,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荣江与被告张玉海、张德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荣江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荣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荣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荣江负担。
审判员 孙连兴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兴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