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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786号

姜福德与吴成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姜福德,吴成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786号原告姜福德。委托代理人谭启学,即墨移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成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福德与被告吴成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福德于2012年5月31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福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斐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