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古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陈静,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龙江西里机厂*楼**楼1门*号。被告田宝宇,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北冀东监狱第一支队九中队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田宝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
审 判 长 :何俐桦
审 判 员 : 王 婧
代理
审判员 : 杜 林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