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陈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照顾孩子为由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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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陈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照顾孩子为由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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