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侯民初字第73号原告徐某1,男,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张章盛,林金凤,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2,女,193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1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徐某1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不够充分不足够支持其诉讼请求,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900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程文泽
人民陪审员 洪凤英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海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