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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1272号

杨敏与绍兴强盛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敏,绍兴强盛轻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杨敏。

委托代理人:许美红,杨进昌。

被告:绍兴强盛轻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坚方。

委托代理人:张礼。

委托代理人:徐熊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与被告绍兴强盛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回对被告绍兴强盛轻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敏负担。

审判员  桑伟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