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济执字第00420号申请人苗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苗某1,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苗某与被执行人苗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济民一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苗某1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人苗某所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苗某1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用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苗某1在银行的存款1726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辉鹏
审判员 牛延强
审判员 武建光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