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71号原告陈利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杨谦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利强诉被告杨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杨谦奎名下价值人民币70万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xxx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x住宅作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因原告的错误申请给被告造成损失时,被告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也应查封担保人陈观带为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杨谦奎名下价值人民币7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观带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x住宅(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 璟
审判员 凌伟平
代理
审判员翁文聪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锦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