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47-1号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被告吕梁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梁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六百六十四元、财产保全费一千三百二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平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