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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86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韶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韶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8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孙建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迅,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韶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第3486号案件受理费1033.90元,减半收取5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劲锋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人民陪审员  袁巧玲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小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