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8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孙建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迅,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韶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第3486号案件受理费1033.90元,减半收取5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劲锋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人民陪审员 袁巧玲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小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