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500号
原告:闫某,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范合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