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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284-1号

洛阳鸿欣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次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洛阳鸿欣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次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鸿欣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次温,男。洛阳鸿欣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次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张 奕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