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34号
原告:程广魁。
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广魁诉被告李建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程广魁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广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广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程广魁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