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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34号

程广魁与李建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程广魁,李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34号

原告:程广魁。

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广魁诉被告李建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程广魁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广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广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程广魁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