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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初字第1025号

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025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培武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