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025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培武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奎 来自:
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025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培武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