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陈宗章。被执行人李同顺。申请执行人陈宗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同顺返还借款3000元、诉讼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同顺主动将案件款3100元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陈宗章已全额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刚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