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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商初字第60号

海阳长胜筑路材料与招远市新盛交通公司、王长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阳市长胜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长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商初字第60号原告海阳市长胜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良海,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长科。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长胜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姜雪莲

审判员  李兆升

审判员  修 恒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