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商初字第60号原告海阳市长胜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良海,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长科。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长胜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姜雪莲
审判员 李兆升
审判员 修 恒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