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西行审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颖。2012年5月15日,本院收到��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杭西景罚(2011)第201106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家住杭州市西湖区梅家坞387号的朱广伟自行拆除在杭州市西湖区梅家坞387号北侧建设的占地面积7.4平方米一层砖混结构平顶的房屋,南侧建设的投影面积5.5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楼梯和长10.5米、高2.2米的砖结构围墙,并缴纳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共4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杭西景罚(2011)第201106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朱广伟未提起诉讼,同时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其作出的杭西景���(2011)第201106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朱广伟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呈虹
审 判 员 陈如敢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