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许杰。被告杨国涛。被告胡维家。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杰诉被告杨国涛、胡维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秦保玉
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