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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34号

许杰与杨国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杰,杨国涛,胡维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许杰。被告杨国涛。被告胡维家。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杰诉被告杨国涛、胡维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秦保玉

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