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刘洪波。被告海阳市博雅毛织品有限公司。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姜雪莲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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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与海阳市博雅毛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刘洪波。被告海阳市博雅毛织品有限公司。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姜雪莲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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