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海商初字第184号

刘洪波与海阳市博雅毛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洪波,海阳市博雅毛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刘洪波。被告海阳市博雅毛织品有限公司。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姜雪莲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