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成民初字第412号原告马仁新,男,194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孙向东,女,住荣成市。被告刘树斌,男,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吉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