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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成民初字第412号

马仁新与孙向东、刘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仁新,孙向东,刘树斌,马仁新,孙向东,刘树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成民初字第412号原告马仁新,男,194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孙向东,女,住荣成市。被告刘树斌,男,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吉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