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甲。法定代理人蒋某乙。被执行人刘某,教师。蒋某甲申请执行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的(2010)桂市民终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判决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桂市民终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有文
审判员 褚钟光
审判员 马竹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农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