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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090号

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090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7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申请人王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0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明利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张瑞松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