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274号
原告:刘莉。
委托代理人:许美红,杨进昌,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强盛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组织机构代码:72009513-2。
法定代表人:朱坚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礼,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熊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与被告绍兴强盛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莉撤回对被告绍兴强盛轻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莉负担。
审判员 桑伟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