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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501号

徐延稳与刘旭东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延稳,刘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01号

申请人:徐延稳,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刘旭东,男,住齐河县。

申请人徐延稳与被申请人刘旭东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延稳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旭东的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旭东在齐河县单位工资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