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62号
原告:徐杰,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俞志荣,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超峰,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林品范,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陈藕娣,女,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诉被告林超峰、林品范、陈藕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撤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徐杰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徐冬云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