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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62号

徐杰与林超峰、林品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杰,林超峰,林品范,陈藕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62号

原告:徐杰,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俞志荣,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超峰,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林品范,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陈藕娣,女,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诉被告林超峰、林品范、陈藕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撤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徐杰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徐冬云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