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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

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与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20-03-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江源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奕杉,女,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恒宇,该公司职员。

被告: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3726元,由原告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淑娟

审判员  朱小惠

审判员  许国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颜文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