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158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负责人刘崇华。被告杨林,四川省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诉被告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负担。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