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刘含义。被告刘运海,成年。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
书记员史小领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铲除在我宅基地上种植的树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郝社民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小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