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197号
申请执行人:孙香芝、辛学顺、由智春
被执行人:辛世南上述双方当事人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42576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4257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海执字第197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江波执行员 杨东学执行员 王天池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