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974号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何丽丽。
被告:沈某甲。
被告:沈某乙。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唐为群、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被告沈某甲、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曹某负担。
审判员 陈雪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