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746号
原告:王占明。
委托代理人:翁兵兵,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先凯。
被告:李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明诉被告李先凯、李运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明以被告名字有误为由,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占明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