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329元的全部案件款,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