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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200号

陈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329元的全部案件款,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