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刘国良,个体。被告付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良与被告付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良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刘国良负担。
审 判 长 桑秀青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蒲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