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2574号

高纪成与时光桥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纪成,时光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574号申请执行人高纪成,居民。被执行人时光桥,居民,平邑县资邱乡时家村。(2008)平民初字第3657���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时光桥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邱信用社存款916091900016200XXXXXX账号的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凤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