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574号申请执行人高纪成,居民。被执行人时光桥,居民,平邑县资邱乡时家村。(2008)平民初字第3657���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时光桥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邱信用社存款916091900016200XXXXXX账号的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凤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