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行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蔡福明,男,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富祥,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兰岚(钟富祥之妻),女,1986年4月20日生,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蔡福明与被执行人钟富祥、兰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富祥、兰岚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富祥、兰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长期外走,下落地址不详,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2)武执行字第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少芳
审 判 员 刘 浩
代理
审判员 刘永雄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立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