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衡水荣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亮。委托代理人田永刚。被告闫敬桥。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荣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敬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荣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忠东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倩
衡水荣昇实业有限公司与闫敬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衡水荣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亮。委托代理人田永刚。被告闫敬桥。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荣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敬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荣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忠东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