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诸执字第433-1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友。 被执行人王晶。 申请执行人刘金友与被执行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527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5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周 玲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执行员 高玉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