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相明、楚明德,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免10000元,由原告负担3800元。
审 判 长 王耀军
人民陪审员 李海平
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之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