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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534号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伍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相明、楚明德,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免10000元,由原告负担3800元。

审 判 长  王耀军

人民陪审员  李海平

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之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