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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071-1号

申请执行人何希和与颛明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希和,颛明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071-1号申请执行人何希和,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颛明莉,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希和与被执行人颛明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何希和依据(2011)未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2469.1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未执字第000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锋-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