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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40号

朱福林与叶松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朱福林,叶松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朱福林,男,193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松杰,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林诉被告叶松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福林于2012年5月3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松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朱福林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慧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