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朱福林,男,193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松杰,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林诉被告叶松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福林于2012年5月3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松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朱福林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慧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