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中民终字第35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伯怀。
上诉人杨伯怀不服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61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杨伯怀上诉称,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新农村住宅,至今未验收、交付。上诉人以物权纠纷起诉主体不适格。请求第三人交还起诉人家住宅门钥匙一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保国
审判员 杨海燕
审判员 王金发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梦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