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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279号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23)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12年5月3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