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12年5月3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永梅 搜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23)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12年5月3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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