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左民初字第231号

(2012)左民初字第231号乔一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乔一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左民初字第231号原告乔一平,左权县芹泉镇王家庄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禹某,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一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一平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一平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乔一平交纳。

审判员  范光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智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