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宋茂千,住河北省,系献县西禅房建筑机械厂业主。被告徐州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佟燕,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3元,减半收取2971.5元,退还原告2971.5元,由原告承担2971.5元。
审判长 常玉炼
审判员 孙立政陪审员 陈国威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