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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民初字第1814号

宋茂千与徐州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茂千;徐州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宋茂千,住河北省,系献县西禅房建筑机械厂业主。被告徐州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佟燕,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3元,减半收取2971.5元,退还原告2971.5元,由原告承担2971.5元。

审判长  常玉炼

审判员  孙立政陪审员  陈国威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