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847号罪犯张富贵,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30日以(2003)中江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富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至2018年3月13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以(2008)成刑执字第4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富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9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富贵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富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默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