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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537号

刘某与高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孙泉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