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孙泉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庆丰 来自:
刘某与高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孙泉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