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骆某。被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叶大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茹亮良
骆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骆某。被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叶大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茹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