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张庆,男,生于1974年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吴思勤,男,59岁,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张庆与被告吴思勤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庆于2012年5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承担。
审判员 马银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